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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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支行 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21,991,777.31元及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79,591.11元,罚息3,510,227.35元,复利为305,487.01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的约定计付); 二、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3,573元,由被告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