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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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巴彦营销服务部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损失共计388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巴彦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损失共计38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