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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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方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集团潍坊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寿光市五台昌宇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方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光市五台昌宇加油站柴油款723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保全费770元,由被告***、潍坊方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