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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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本金79996564.45元,并以79996545.45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24%的年利率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 二、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959元,由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帐号:11×××07。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辉献 审 判 员 叶 可 代理审判员 田长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华 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