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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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9996.99元; 二、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730.35元; 三、被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42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42元,减半收取1788.21元,由原告***负担83.73元,由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309.84元,由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335.44元、由被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9.20元。 (各被告将案款及诉讼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