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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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凯全农业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凯全农业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