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泉水寨颐馨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922民初244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

被告:湖北泉水寨颐馨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1R。

法定代表人:钱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泉水寨颐馨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6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劳务,因看病急需用钱,于2019年9月17日找被告结算劳务费。经原、被告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1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以钱未到账为由拖欠。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由于被告公司没有按时到位,导致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发放原告的劳务费,被告承诺2020年1月20日补发劳务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泉水寨颐馨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168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湖北泉水寨颐馨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升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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