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签订的《煤粉锅炉采购与安装合同》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解除;

二、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合同款5520000元;

三、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拆除费损失6034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00元,由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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