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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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县鹏飞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景秀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45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7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按照本金2000000元、月利率10.35‰计算;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按照本金1995000元、月利率10.35‰计算;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4月29日的利息按照本金1945000元、月利率10.35‰计算;2021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0.35‰,加罚50%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二、吉县鹏飞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景秀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