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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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讯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华氏达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赔付成都科讯药业有限公司各项赔偿费576031.4元及利息,利息以527531.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科讯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600元,由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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