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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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行贷款本金159973167.83元、利息4857582.89元、复利17983.62元,并以159973167.8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7.007%的标准计付罚息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行对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王家洲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洪湖国用(2007)第385号;他项权证书号:洪湖他项(2015)第194号)及地上在建工程(他项权证书号:洪湖市房建乌林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宗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448.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2448.32元,由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