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凯环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维科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好易润德饰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维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好易润德饰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879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87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好易润德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3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39.5元,由原告四川好易润德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9.5元,被告成都维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