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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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元; 二、由被告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59元,被告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