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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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森尚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德尔瀚”字样的地板产品,并销毁印有上述字样的名片与宣传资料,拆除带有上述字样的店面招牌等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网站www.derhfloor.com以及淘宝网店上使用含“德尔瀚”字样的全部宣传内容; 三、被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森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34000元(包括合理开支费用);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三判项所确定的经济损害赔偿数额中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72元,由被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森尚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向本院预交此费用,三被告应连同前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