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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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19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达鑫。 原告***、***与被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手续。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冬梅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梦林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