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山东汇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6691元及利息(违约金)85364.13元,以上共计352055.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1元,减半收取计3605.50元,由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4.50元,被告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