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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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句容弘畅道路救援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78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23元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