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 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桐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为726982.8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桐支行律师费139809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35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桐支行对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名下用以抵押担保的财产(即339台在用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61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全通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