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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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44324.29元、利息15832.91元、本金罚息4757.86元、利息复利1798.95元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本金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144324.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和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15832.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300元;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CCZ362423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仍由被告***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