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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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鑫杰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国华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5000元;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共同给付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5月13日止,逾期利息20150元,罚息1143696.5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为实现上述债权,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提供的位于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及其土地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五、驳回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2元(***、***、***、***、***、广西鑫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31582元;***已预交12692元),由***、***、***各负担5263.7元,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91元。本院退回***、***、***、***、***、广西鑫杰贸易有限公司21054.7元,退回***7428.3元。 上述案件诉讼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完毕。二审案件诉讼费费,义务人应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缴纳或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