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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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曲文杰欠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1939998元、利息86666.68元、罚息1076750.32元、复利48783.67元及自2019年10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9399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计算)、复利(以86666.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计算)及律师费2万元、公告费2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