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太原聚生源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592564.1元、利息2705.68元、罚息67882.36元、复息307.54元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贷款本金罚息(以未还本金59256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及尚欠利息的复息(以未还利息2705.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太原聚生源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聚生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如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千蜂北路439号3幢二单元3层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晋房权证并字第**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6元,减半收取计538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