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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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太安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7民初24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1日,汉族,住***。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申继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42岁,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太安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刘海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太安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玉平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红强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