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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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本金65,510.71元、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08月04日止的利罚息、利息复利(利罚息、利息复利总和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4%计算),以及从2020年08月0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总和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00元,减半收取8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00.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