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登记号Y17083xxx)合法有效;

二、被告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房屋交付原告***;

三、被告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6月1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5917.5元,并从2019年6月17日起,继续以21789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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