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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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华贵各项损失共计28518元;

二、驳回原告刘华贵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贵负担4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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