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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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迪尔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138768.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4138768.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2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512331.76元; 三、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支付需要完善修整的项目费用和质保费用10158334.28元; 四、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 五、驳回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6915元(中南院已预交),由金桂公司负担389840.5元,由中南院负担167074.5元;反诉费297278.6元(金桂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8639.3元,由金桂公司负担118911.44元,中南院负担29727.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中南院已预交),司法鉴定费1084067.5元(中南院已交323205元,金桂公司已交760862.5元),合计1089067.5元,由中南院负担326720.25元,由金桂公司负担76234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