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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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老满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老满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7848.5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老满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77.13元。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3元,减半收取计35.27元(原告已预交70.52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55.27元(原告已预交90.52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老满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5元,被告***负担42.52元,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老满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