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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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7)桂042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本院(2018)桂04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7)桂042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488.9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受理费25元,合计75元,由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元,***、***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