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奥普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4执1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3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奥普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奥普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4068.75元,已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未执行标的为319068.75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2.2020年6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吾斯曼

审判员吐尔逊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家兴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