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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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八、十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第四、六、七、九、十项; 三、限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待工工人的工资款592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四、限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守工人的工资款483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五、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1999117.38元、抽水台班的工程款986784.52元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茂名市电白区X“东百城广场”项目商住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限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判决规定期限付清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待工工人的工资款、抽水台班的工程款、停工留守工人的工资款、履约保证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后三十日内撤出东百成公司的东百城广场项目工程的工地; 七、驳回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22元,由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