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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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5201690780172395)透支本金25253.55元、计至2019年7月19日止的利息14117.98元、滞纳金2041.8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2.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5201690780172395)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25253.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