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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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粤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8494元; 二、限被告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粤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分段计算如下:以人民币14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3113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23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3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37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不含当日)前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起的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粤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3.4元(原告东莞市粤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