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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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 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市博徕荣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499996元、逾期期间担保费476383.50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以代偿款74999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禹州市阳翟大道与颖顺路交汇处的房产(禹房房权证禹州字第**)先受偿; 四、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持有的禹州市博徕荣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及被告***持有的禹州市博徕荣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9元,由被告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