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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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重庆岭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截止2019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7553868.38元、利息184616.18元、复利71.89元;并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本金7553868.38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年利率6.3175%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184616.1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4266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对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路街道XX路XX号XX幢(原X区X幢)XX-X、X、X、X号、重庆岭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南岸区XX街道XX路XX号X-X号非住宅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被告金阳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4万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99元,减半收取3299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999.5元,由被告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岭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