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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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长安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05元,由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