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省轻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卡芮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中信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卡芮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101号的综合实验楼一、二、五层各310平方米房屋以及旧办公楼一层512.20平方米房屋返还原告甘肃省轻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甘肃卡芮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轻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电、暖及卫生杂费234232.8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省轻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34元,由原告甘肃省轻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724元,被告甘肃卡芮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10元;保全费5000元及评估费90000元,由原告甘肃省轻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