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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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佛山市瑞陶窑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4,2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同等数额资金(财产线索:户名: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账户44626***36,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上述财产的查封或冻结的期限均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自动解除。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