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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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鸣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780000元及截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20420.04元、罚息154185.75元、复利1132.55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78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20420.04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3%计算);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保证金134928.76元及利息(保证金账户:浦发银行XXXX)在上述一、二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重庆市鸣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鸣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