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华信用社
汕头市锋源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锋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900000元、利息289224元及以借款3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被告***应对被告汕头市锋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63元,减半收取计20381.5元,由被告汕头市锋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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