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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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昌昌泰义德商贸有限公司 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昌泰义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82719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计3520元,由被告南昌昌泰义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回。被告南昌昌泰义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352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