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9,306元(总房款293,05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共1002天,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85元,减半收取491.42元,由被告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