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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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东粮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银河面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星河商贸有限公司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安仲案字第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星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东粮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银河面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杨丽娜、谢梅芹、杨海锋、郑连枝、杨延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贷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