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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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3.9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车损1500元,合计112443.91元。 二、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325795.05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36199.45元。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3361994.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负担2197.5元,***、***共同负担21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