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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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西马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市创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竹溪县祥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32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竹溪县祥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2.30万元及利息(本金452.30万元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利率12.96%计息); 二、变更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32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十堰市创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西马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452.3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被上诉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77元,由竹溪县祥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79元,由竹溪县祥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