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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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家兴架料租赁站 湖北兴伟世纪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222民初11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家兴架料租赁站,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0MA4KTQ255C。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柯文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炉发,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安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正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家兴架料租赁站(经营者***)、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安联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兴伟世纪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利息合计为19,306.85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差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被告二将“黄石韦源口棠梨湖二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发包于被告三。2017年初,被告三将案涉项目分成三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涉案项目第三标段分包于被告四。2017年4月,被告四将案涉项目转包于被告五。嗣后,被告五将案涉项目第三标段的脚手架搭拆工程转包于被告一。2017年7月,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安排施工人员到案涉项目第三标段所在地(即韦源口棚户区改造C地块)开始搭设35#、36#、37#、38#楼地下室的脚手架。2017年10月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外脚手架搭设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2、工程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甲方将韦源口棚户区改造C地块工程外围钢管脚手架及地下室脚手架分包给乙方搭设及拆除。…4、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后,甲方向原告每月支付1万元生活费,在项目部按进度支付甲方进度款时,甲方向原告支取已完成工程量的30%,工程封顶后总价的60%,在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生活费或工程款的过程中,乙方因内部人员更替或其他原因发生的费用,甲方无力负担,乙方自己负责。脚手架拆完后一个月付清全款。(包括防护、施工电梯、钢筋棚及混凝土操作台)5、结算方式:按工程实际建设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6元,地,地下室每平方米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进行35#、36#、37#、38#楼的脚手架搭设。2018年5月22日,35#、36#、37#、38#楼封顶。2018年10月,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开始安排施工人员拆除35#、36#、37#、38#楼的脚手架。2019年4月,原告完成了35#、36#、37#、38#楼的脚手架拆除工作,但被告一拒绝办理结算手续,且未按照约定在2019年5月付清剩余的50万元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仍拒绝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二作为发包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作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当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差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家兴架料租赁站(经营者***)在2020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合同款40万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3800元,合计403800元,剩余合同价款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确定后二十天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计价支付; 二、被告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款项未付清、且下欠相应工程款范围内禁止单独向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家兴架料租赁站付款; 三、如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家兴架料租赁站未按第一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 四、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同意对本案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案件受理费8993元,减半收取4497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虞志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查文君 书记员黄素情 书记员夏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