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55051.47元及利息(其中3#、11#楼工程款17824145.76元自2014年12月17日起、1#楼工程款830905.71元自2017年12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340000元; 三、原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内就其承建的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都万象城3#、11#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反诉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交付3#楼的施工资料; 五、反诉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开具18712121.47元建筑业统一发票; 六、驳回原告沈丘华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440元,由沈丘华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3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由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50元,由沈丘华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鉴定费130000元,沈丘华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