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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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1070万元);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南万缘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西侧的三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编号:琼(2016)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7813、0007810、0007823号]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缘建材有限公司、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九寨沟县·九龙湾度假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650元,由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00元(多预交的217250元予以退回),被告***、***、***、***、***、***、***、***、***、***、***、***、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缘建材有限公司、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九寨沟县·九龙湾度假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缘建材有限公司、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九寨沟县·九龙湾度假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