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韶关市好鸡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得农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韶关市好鸡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得农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150.7元; 二、被告韶关市好鸡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得农饲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以14150.7元为基数分别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5415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得农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韶关市好鸡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