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 依安县博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依安县依龙镇人民政府给付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2013)齐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中劳动村委会应承担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总额的二分之一(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并以该案执行法院计算的数额为准,计算后再将依安县依龙镇人民政府已付的150万元予以扣除),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5,395.26元,由北方公司负担57,697.63元,由依龙镇政府负担57,697.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